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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校办公室 发布于 2018-05-30

    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 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 )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 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 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 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 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 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 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 ;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 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 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 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  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 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七条  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 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
    4、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条  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 ,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九条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 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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