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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曲靖麒麟长兴职业 发布于 2018-07-13

    第一条为严肃校纪校风,加强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和谐文明校园,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记过(三)留校察看(四)勒令退学(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以一学期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犯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进德育强化班学习,学习期满不改正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不遵守校纪校规,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等,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者视其轻重作如下处理:
    1.累计旷课达14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达3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3.累计旷课达42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累计旷课达60节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策划者:(1)策划他人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2)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2)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劝架”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现场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现场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5.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联系、勾结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报公安部门查处。
    7.凡打人致伤者,赔偿受害者全部医疗费及相应的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
    第十条对盗窃及骗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100元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2.价值在100—5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超过500元以上,除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外,报公安机关查处。
    4.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罚款外,还给予以下处分:
    1.赔偿金额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2.赔偿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凡有敲诈勒索、以大欺小、以多欺少或侵犯他人权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凡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勒令退学处分,同时处以200元——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校纪校规,酗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2.因酗酒引起打架、吵架而造成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凡发现有早恋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经反复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有非法同居行为者,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不服从学校教师管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不服从管教、顶撞师长,态度蛮横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不服从管教、辱骂师长,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侮辱、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端正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屡教不改或二次违纪处分的。
    第十八条警告处分和记过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审批,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室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对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决心者,可酌情从宽处理。学校允许违纪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处和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本人提出的申请、申诉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学校仅出具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概不出具任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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