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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工作管理规定

    校办公室 发布于 2018-07-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训)、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方可毕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教务科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各教研组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教研组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各教研组领导办公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3.学生动员会。重申复习及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考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七条  按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地位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的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为考查;必修课中每个专业每学期可安排3~4门左右重要或核心课程为考试课,其余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考查课。
    第八条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技能考核和课程结束(期末)考核三部分。
    课程平时考核可综合采用平时作业、习题、讨论、操作、答卷、口试、考勤等多种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内容决定。
    考试课的期末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以级代考的方式进行,考查课期末考核的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论文、操作、口试等形式以及其它形式的组合。除主干课程必须采取闭卷考试外,其他的考核方式由开课教研组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并报教务科批准备案。
    第九条  操作技能考核按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及实践教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条  课程考核综合成绩由平时考核(考勤、作业、实验、测验、课堂回答问题等)成绩、技能考核成绩和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课程结束(期末)考试一般占60%-70%,平时考核一般占20%-40%,技能考核成绩一般占20%-30%。其具体比例,视课程性质、特点由开课教研组在开课初自行确定,并报教务科备案。应注重过程考核。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综合成绩评定办法
    1.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应以学生课堂考勤紧密联系,是反映教师责任心和学生学习态度最重要的指标,平时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在学期末根据学生的作业、实验、测验、提问、考勤等给出一个0-100分的成绩。
    2.期末考核的成绩以考试卷实际评定的成绩为准。
    3.技能考核:技能考核成绩以学生实际操作得分为准,60分为合格,不合格的学生可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核前进行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要进行实践教学环节的重修。
    第十三条   对于实习、课程设计、社会实践、毕业实习(实习报告或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按五级记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进行评定。毕业实习或实习报告成绩要通过过程考查、论文(说明书)评阅等环节进行考核,并综合指导教师评语及所评成绩、评阅人评分等方面进行评定;其它成绩根据学生最终的实践考核结果(完成各规定项目要求及报告、说明书等情况),并结合其在实践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对理论知识、实践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劳动态度、遵纪情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   课程考核工作组织
    第十四条  期末考试考核方式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确定下来,并报学校教务科备案。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开课初向学生交代本门课程结束(期末)考核的形式、课程总成绩的组成、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各占的比重、平时考核的具体要求,以及开卷考试中允许查阅的书籍和资料等事宜。
    第十六条  课程结束(期末)考核采取笔试形式的,时间一般以100—120分钟为宜。如需调整时间,须在考核前两周上报教务科批准备案,并提前向学生公布;采用开卷考试形式的,必须在考试前将考试中允许查看的书籍和资料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送教务科备案;口试可采用抽签的方式进行,所用考签的总数不得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实践技能考核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并安排。
    第十八条  课程理论考试的日程、考场等由教务科统一安排,教学教研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教师辅导、印卷、监考、改卷、登录成绩各环节。理论考查课程由各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核。
    第十九条  缓考
    1.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可以申请缓考,但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需医校证明)到所在填写缓考申请表,由所在签署意见并报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填写缓考申请表者,必须提前告知,由所在签署意见并报教务科批准,并于事后将有关证明上交教务科。
    2.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者必须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否则将被视为缺考,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计零分,并且不能参加学期正常补考。
    3.申请缓考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缓考资格,并且不予补考;已参加课程补考的,其成绩视为无效,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同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4、缓考考试成绩以实得分、平时成绩和技能考核成绩综合评分。
    第十九条  补考
    1.已参加课程结束(期末)考核,但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一次补考。
    2.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
    3.补考由教务科统一安排,一般安排在开学后第四周前进行补考。
    4.补考成绩60分以上都计60分,也不注明“补考”字样记入课程成绩。
    第六章   成绩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成绩由教务科统一管理。任课教师评阅的学生成绩经教研组主任审核签字,由任课教师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报教务科,同时按要求提交考试卷;教务科负责统计汇总,并公布学生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核查试卷,按规定审批同意后,由教务科考务管理人员会同任课教师共同进行核查。经核查确系有误,须填写成绩修改审批表,上报所在主管领导、教务科主管科长,经批准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进行更正,经学校主管领导、教务科主管科长签字后生效,由教务科成绩管理人员修正成绩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七章  考试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考务制度
    按《曲靖长兴职业学校监考须知》、《曲靖长兴职业学校考生须知》、《曲靖长兴职业学校制卷及阅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学生在考试期间,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独立完成答案。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如发现考试作弊者,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同时在《曲靖长兴职业学校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作弊过程并签名,考试结束后报本考场主考,考场主考认定后及时报教务科,具体处分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成绩纠分的处理
    学生对成绩评定提出质疑,经核查确系教师不负责任引起,如考勤不严格,平时成绩评定出现严重错误等,将按教学事故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其它按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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