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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校办公室 发布于 2018-07-11

    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工会法》,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教职工集体利益事项的讨论和审议。
       (三)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民主监督。对于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考评、表彰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不合理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对不合理的,应向提案人说明。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引导教职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的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人员代表按20%的比例,其余人员按15%的比例,选出代表。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代表受全体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上级领导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学校的代表。
        代表因故与学校脱离劳动合同关系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出现的代表缺额,另行选举,并报工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条件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职职工;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关心学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四)能很好地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愿望,坚持实事求是,不谋私利,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群众所拥护;
        (五)有一定的教学管理、行政管理、后勤管理知识和经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活动能力。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力
        (一)教职工代表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三)有权检查学校各部门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严格遵守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宣传、带头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切实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为人师表,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及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起到表率作用。
       (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广泛听取、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大会需要,可邀请本校有关领导干部、学生代表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以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管理类分别建立三个代表团,选举产生团长、副团长。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教育教学组、规章制度组、监督评议组、生活福利组、提案工作组五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其构成人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名推荐,报经大会主席团审定。
        专门小组的任务:
       (一)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搜集、整理、核实有关提案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传达教代会精神,并检查、监督教代会的决议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开展专门小组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1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经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于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席团不设常设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董事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会议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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