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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工会章程

    校办公室 发布于 2018-06-01

    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工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会在学校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工会是曲靖麒麟长兴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自愿组合的基层工会组织,是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
    第三条 本工会受校长的领导。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地方政府的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为活动的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学校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校各部门,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作用。
    第五条 学校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全体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动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开好一年一度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和上级领导的决定,做好学校工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通过代表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
    第八条 组织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岗位练兵、教学能手竞赛等活动,调动和发展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立足本职,建功立业。
    第九条 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配合党政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组织教职工整治、法规、业务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
    第十条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职员的接受和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协助和督促学校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学校工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会员大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代表大会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代表的权职:
    (一)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学校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增选、补选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经费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上级领导批准,任期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工会委员会代表按照规定的民族选举程序由工会会员直接选举产生,由大会代表资格审查进行审查,确认代表的资格。工会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职责和职权:
    (一)做好教职工学习和宣传工作,要广泛宣传党的群众路线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工会委员会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学校上级领导的有关决定、指示。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学校上级领导报告工作;
    (三)做好学校工会的日常工作,领导各工会小组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四)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做好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五)做好学校工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六)负责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负责工会的财产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增补工作;
    (八)审查和批准各工会小组会议的召开和选举结果。
    第十九条 校工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开工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章 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基本权利:
    (一)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四)对学校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批评,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六)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行的文化活动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纪律。
    (二)学习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三)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维护学校的团结稳定,与危害学校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做斗争。
    (五)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会议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工会与党、政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学校董事会的领导,贯彻执行上级领导的有关决议,定期向学校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上级领导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组织要认真讨论,组织实施;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要履行民主手续,并报上级领导批准;教职工的呼声、工会工作的情况,应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要支持学校行政工作,维护学校行政的指挥权威,积极向行政反映教职工的呼声和建议,宣传和动员教职工投身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行政解决有关教职工切实利益的问题时,校工会应参见研究,提出意见,努力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学校应给工会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八条 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上级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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